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撤掉雷锋照片,为了回避法律风险

2017-03-02 11:53:03   
3月1日,兜底儿网收到一篇稿件,题目是《雷锋来了,书画家应该行动起来》。意思是3月5日是纪念毛主席向雷锋同志学习纪念日,书画界的朋友也应该走到人民群众中间,发挥自己的特长,为净化环境,提倡新风贡献自己的力量。字里行间充满了对雷锋精神回归社会的期盼。投稿人还特意在网上搜了一组9张雷锋同志的照片。雷锋同志这9张照片都是在媒体上反复出现过的,亲切、可爱。可是,面对人民法院加大《著作权法》执行力度的今天,作为审稿人来说十分为难。不用吧,不生动,用了吧,发布出去会不会是侵权!在图片是用方面,有太多的地雷和陷阱。
 
就在昨天(2017年2月28日),有多家网站因为在女排夺冠时(2016年8月21日)发布了传播“女排精神”的新闻稿件或“帖子”,因为配发了女排运动员的照片成为被告,原来这些女排姑娘的照片被一家图片社买断。这家图片社要求被告每张图片支付10万元人民币。
 
有被告指出:原告提供证据严重不足。专利应有专利证书,商标应有商标证书,照片应该有版权登记证书,特别是人物照片(包含肖像使用问题),只有国家颁发的版权证书才具有法律效力。国家版权局在各省市设立版权登记中心,版权登记非常方便。原告提供的资料,不能证明其拥有版权。现在法院应该以版权登记为准,传统的证据对专业图片社太容易作弊。
 
也有被告提出:原告提出的诉讼不适用于《著作权法》。此图片当时是作为时事新闻配图编发的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第五条规定:本法不适用于:时事新闻; 历法、通用数表、通用表格和公式。考量是否新闻稿件,主要看五个要素,即:何事(女排奥运夺冠); 何人(中国女排教练员和运动员);何时(2016年8月21日夺冠,网站当天发布,体现了新闻的时效性);何地(巴西里约);何原因(我们的国家和民族需要“女排精神”,这种精神需要广泛传播。不管是纸媒体还是自媒体,首先是正能量,再就是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发布就应该是新闻。)
 
还有被告说:原告称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,也未表明该图片来源。实际上2016年8月21日他们在百度上搜索图片时,该图片没有任何版权标注。只要有版权标注或LOGO、水印的他们是坚决不用。谁知道,在互联网发展的道路上,有这么多可怕的“陷阱”和“地雷”。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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