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兜底儿网中国书画院章程

2012-11-28 13:14:25   

介绍文章

第一章 总 则


第一条 机构名称:凤凰(香港)国际财富俱乐部兜底儿网中国书法绘画院(以下简称书画院)
第二条 书画院经兜底儿网决定并批准成立,在中国美协、书协、清华大学等美术院校及社会各界的支持、帮助、合作下,按照国家法规、政策依法办院。
第三条 书画院以凤凰国际财富俱乐部兜底儿网为依托,独立管理、独立运营,为兜底儿网和社会提供专业服务。


第二章 宗 旨


第四条 坚持以党的文化建设方针政策为指导,贯彻《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,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》,继承和发展书画艺术,弘扬主旋律,推动书画艺术的繁荣与进步。
第五条 坚持“百家齐放,百艺争鸣”,积极团结、组织全国书画家、书画爱好者,为中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,加强艺术研究、合作与交流,为繁荣中国书画艺术事业贡献力量。
第六条 秉承为书画家服务,为书画艺术服务的原则,书画院提倡多元化发展,按照书画艺术创作特点和书画艺术发展方向,鼓励和提倡走积极的艺术创作道路,并为书画家和书画艺术工作者提供更为宽阔的展示自我的平台。
第七条 兜底儿网中国书画苑立足国内、面向国际弘扬和拓展中国书画文化艺术,并着力将中国书画推向产业化经营。


第三章 任 务


第八条 面向全国加强与各地书画家书画工作者的联系与交流,不断扩大书画家队伍,积极组织开展书画研究、书画创作展览交流活动,通过学习借鉴中华民族优秀文化艺术传统,不断提高会员的艺术创作水平,扩大提升书画院影响力。
第九条 大力开展书画人才培训工作。采取书画家工作室带教,办班轮训的方式,每年定期举办书画研修班、创作班、短期轮训班,吸收专业书画人才和书画爱好者参加,发现和培养艺术创作、理论研究拔尖人才和新生力量。
第十条 帮助有志成为中国美协、书协会员的本院会员加入到中国美协、书协,帮助中国美协、书协会员将其作品推向国内国际市场。
第十一条 积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与合作,举办各种形式的个人书画展和组织优秀作品全国巡回展,向知名拍卖公司推荐、选送优秀书法作品参加拍卖。编辑出版书画院书画作品集和会员个人作品集。
第十二条 通过兜底儿网、平面媒体、电视媒体以及展览、讲座、座谈、笔会等多种形式,探讨和交流书画艺术创作经验,不断提高书画家和书画工作者的声誉和创作水品。
第十三条 开展书画鉴定、鉴赏,同时收藏会员代表作和具有升值空间的优秀书画作品,并向国家有关部门和馆藏机构推荐本院书画家的作品。


第四章 成员


第十四条 书画院实行会员制管理,凡符合条件的都可申请为书画院会员,所有会员均享受书画院所赋予的权利、承担相应的义务,接受书画院的管理。
第十五条 凡省(直辖市)以上书法家协会、美术家协会会员、凡爱好书画艺术事业并有一定造诣的艺术工作者,承认书画院章程、服从书画院管理、维护书画院声誉的,经本人自愿申请,由院务会审查批准,均可成为书画院会员。
第十六条 国内外有影响知名度的书画家、中国美协书协会员经书画院审查确认可直接成为会员;原省市级书画协会会员的可提供有代表性的作品,经本人申请、书画院审查批 准可成为会员;非省级以上书画协会会员的有志向有潜力的书画艺术新生力量,要提供一定量的代表作品,经书画院审查批准可成为会员。
第十七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
1、 遵守本院章程和执行本院决议;
2、 优先在兜底儿网发表创作作品和艺术研究创作成果;
3、 有权参加本院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各种形式活动和市场化运作;
4、 推荐优秀书画人才成为本院会员;
5、 本院举荐、帮助加入中国美协、书协等;
6、 经本院批准可代表本院在各地举办有意义的活动;
7、 对本院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;
8、 入退院自由。


第五章 组 织


第十八条 书画院设院长1名、执行院长1名,副院长2名,秘书长1名,书法院院长1名、绘画院院长1名,执行顾问1名,顾问若干名,会员若干名,院办公室设宣传、培训、运营、财务、秘书等业务岗位5-6名,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。
第十九条 书画院设院务委员会,院务委员会是书画院最高权力机构,院务委员若干名,由有关书画评论家、书画家和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组成,非书画院负责人的院务委员由院长直接聘任。
第二十条 院务委员行使下列职权:
1、 决定书画院的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;
2、 决定书画院财务预决算和经费开支;
3、 决定聘请书画院顾问、名誉院长及院务委员;
4、 决定修改书画院章程;
5、 其它书画院的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一条 院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由院长另行安排。


第六章 经 费


第二十二条 书画院经费来源:会员交纳的会员费,学员培训费,企业赞助费,书画展销收入以及社会捐助等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三条 书画院经费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监督。
第二十四条 书画院特聘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,
第七章 附 则
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书画院院务会讨论通过,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。修改解释权属书画院院务委员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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