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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个“日”字引发的侵权案

2011-04-14 13:29:50  浏览次数:607  文字大小:【】【】【

  “好日子”被书画家告上法庭了。2001年,深圳书画家吴志俭被委托创作一幅“好日子”书法作品,其中的一个“日”字被用于“好日子”香烟商标。吴志俭认为,这对作品构成了实质上的修改及歪曲篡改,他一纸诉状把深圳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(简称烟草公司)告上法庭。昨天,这起案件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。


  吴志俭现年70岁,东莞石龙人,深圳著名书画艺术家。据其诉称,2001年6月28日,深圳卷烟厂(深圳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前身)一副厂长拜访他,称深圳卷烟厂将其生产的香烟品牌暂定为“好日子”,请吴志俭题字。后经协商,吴志俭同意以其书法作品参加卷烟厂举行的商标评选活动,卷烟厂支付了9800元的稿酬。


  之后,深圳卷烟厂以“好日子”单独作为商标或与其他文字、字母、图形共同组成商标申请注册。“好日子”商标中仅其中一个“日”字是出自吴志俭。


  吴志俭认为自己受委托创作“好日子”书法,现在烟草公司将仅有三个字的书法作品替换掉两个字,构成了对作品实质上的修改及歪曲篡改。


  针对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,宝安法院认为,双方对著作财产权中作用权的约定是明确的,烟草公司享有“好日子”作品中的著作财产权;而委托书关于著作人身权约定不明确,法院认定属于吴志俭。烟草公司从“好日子”中选取一字使用,不构成对作品修改权的侵犯。按照约定吴志俭已许可烟草公司使用三个字中的任何字,烟草公司行为未侵权。据此,一审驳回了吴志俭的诉讼请求。一审判决后,吴志俭不服提起上诉。


  二审当庭未能达成调解


  昨天二审开庭时,吴志俭提出最初约定“好日子”香烟定位6元,但现在商标实际使用范围远远超出于此,10元以上乃至100元的“好日子”香烟都有了,这也明显构成侵权。烟草公司则认为,当时“竞标委托书”提到定位每包6元是针对设计理念、定位提出,并不是作品限制使用范围,一个商标只用在一个产品上也不符合现实逻辑。目前,案件仍在审理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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